云南云龙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的通告
云龙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规范云龙县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行及有关活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机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在本辖区内购买和使用,除用于执行军事、警用无人机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以外,其他无人机均属于民用范围,应按照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二、登记时间
1.本通告发布前已购买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即日起至2025年9月7日前完成登记备案。
2.本通告发布后新购买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
三、登记地点
前往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无人机购买凭证、无人机产品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登记内容
1、无人机持有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2、无人机持有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3、无人机信息:无人机品牌、型号、序列号、机身颜色、购买日期、用途等 ,同时需上传无人机机身照片(能清晰显示无人机品牌、型号、序列号等标识)。
五、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对未进行实名登记的黑飞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反制并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注意事项
1.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飞行过程中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隐私等。
3.请广大民用无人机所有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空中安全秩序。
特此通告。
云龙县公安局
2025年8月6日

温馨说明:我们采用创作共用版权 CC BY-NC-ND/2.5/CN 许可协议,所转载的图文、视频与本网站观点无关,希望读者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我们会把优秀的文章转载到此本网站。如有必要需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时间以及精神损失。请立即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147 7816 7898 (请直接拨打,勿加微信)
我们尊重原创、敬重原创作者,也注重分享。部分素材来源网络或无法获取来源,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敬请原作者、同行谅解并及时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并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及时更正、删除或协商许可使用、稿酬等事宜,谢谢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