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出口无人机配件到俄罗斯,被海关没收违法所得305178元,罚款220000元。
据 “重庆海关” 公开了一起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文号:渝州关缉违字〔2025〕11号,7月23日,重庆一贸易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其从国内厂商采购的无人机配件出口到俄罗斯,构成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被重庆渝州海关(以下称“我关”)没收违法所得30多万元,并罚款22万元。我们从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于 2023年2月15日,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当得知其俄罗斯客 户想从中国采购无人机配件用于森林巡防,觉得有利可 图,故同意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根据外方发送的无人机 配件参数在国内寻找供应商,最终确定采购广州雷迅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迅公司”)的“X7+Pro”飞 控配件。经查,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与外方签订商业合同 (SS2023052401),外方向其购买“X7+Pro Autopilot” 22台,共计273570元。6月1日,当事人与雷迅公司签订国 内购销合同(CUAV230530G01),购买“X7+Pro飞控” 22台,120978元。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 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报关单: 060320230032385452,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X7+Pro飞 控”,数量22台,税号9032899099,总价273570元)。外 方收到货后很满意,8月4日,双方签订商业合同(SS2023052401/3),向当事人追加购买“X7+Pro Autopilot”70台,共计450016元。8月7日,当事人与雷迅公 司签订国内购销合同(CUAV230817A01),购买 “X7+Pro飞控”70台,297430元。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至俄罗斯(报关单: 060320230032415764,第9项货物品申报名“X7+Pro飞 控”,数量70台,税号9032899099,总价450016元)。上 述92台“X7+Pro飞控”已实际支付并入账,采购金额 418408元,销售金额723586元,当事人获利305178元。2025年3月26日,经商务部认定,“X7+Pro飞控”属于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7A103.b的管制物项,并于4月 7日认定,雷迅公司“X7+Pro飞控”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应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 许可。
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 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 以认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05178元,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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