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拒绝“黑飞”!这些红线不能碰

政策法规1个月前 (01-13)

当无人机镜头记录下山河壮阔、城市烟火,越来越多人加入“飞手”行列。但“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未经许可的“黑飞”“乱拍”不仅可能酿成安全事故,更会触犯法律红线。2026年多项新规落地,无人机飞行的合规要求再升级,这些案例与法律条款,每个飞手都要读懂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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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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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商家以“无人机维修调试”等“正规”服务为幌子在某交易平台上发布广告,实则通过境外非法软件提供无人机“代破解”服务。经查,犯罪嫌疑人薛某通过平台散布广告,向买家提供破解服务2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薛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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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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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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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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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黑飞”、使用非法破解软件逃避监管等行为扰乱空中交通管制秩序,危及公共安全,涉嫌违法犯罪。实施飞行活动的无人机,应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上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备飞行计划。请广大“飞手”严格遵守飞行报备、高度限制、禁飞区管理等规定,共同维护空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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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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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晚,广州警方无人机防控系统监测到天河区黄村街道庙元社区上空有无人机擅自起飞。接报后,天河公安分局迅速启动处置机制,调度自动机巢警用无人机先行前往目标区域搜索查处,同时派出警力前往处置。随后,民警在某建筑物楼顶查获正在操作无人机的黄某。

经查,黄某虽已对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但未按规定申请空域审批,此次飞行属“黑飞”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天河公安分局黄村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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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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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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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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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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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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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杭州的老刘在未提前报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无人机飞至500米高度,远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120米适飞上限,甚至一度闯入周边军事训练空域,严重干扰国防战备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尽管未造成实质安全事故,但该行为影响恶劣,发现该情况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后依法对老刘作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无人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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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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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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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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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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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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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二)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八)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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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法定流程必遵守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无人机飞行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必须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2.空域申请: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机场及其周边管制区域内飞行。

3.保险强制:经营性飞行及小型以上非经营性飞行,必须投保责任保险。

4.资质要求: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取得相应执照,轻型无人机在管控空域飞行需经培训合格。

5.飞行要求:按规定申请资质与批报,微型机视距内飞行,小型机遵守适飞空域限速/通信等规定,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置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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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烟台机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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