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高新公安依法查处2起无人机“黑飞”案件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与应用,“黑飞”行为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近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成功查处辖区2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坚实筑牢辖区低空安全防线。
案例一:未实名登记、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1月6日,南湖巡逻组民警在南湖市政公园发现有无人机进行航拍飞行。经现场核查,无人机所有者马某某未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且在未批准的管制空域内飞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马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在管制空域超高飞行
1月8日,民警在安徽省低空公共安全管控平台监测时,发现亳芜大道与月季东路附近有无人机超高飞行。经核查,无人机飞手原某使用无人机开展航拍测绘工作,在管制空域真高超过120米飞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原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购买无人机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按照要求获取相应的资质进行飞行。
2.严格遵守飞行高度限制,管制空域内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真高指相对飞行场地地面的垂直高度)。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3.亳州市微型、轻型、小型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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