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黑飞”被查处,商城公安守护低空安全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爱好者
加入“飞手”行列

但是
无人机飞行绝非“随心所欲”
“黑飞”“乱飞”行为
不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近日
商城县公安局
成功查处1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
再次敲响低空飞行安全警钟

1月8日,商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无人机超高飞行线索,调查核实商城县商某(未成年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超高飞行。商城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商某监护人李某依法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一)未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在管制区域内未报备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低空飞行有边界
法治底线不可破
再次提醒广大无人机使用者
自觉遵守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主动申请获取飞行资质
进入管制空域
超规定高度飞行
特殊场景及特殊飞行方式等
要严格履行飞行报备审批程序
切勿因个人疏忽或侥幸心理
触碰法律底线
本文来源:商城公安在线

温馨说明:我们采用创作共用版权 CC BY-NC-ND/2.5/CN 许可协议,所转载的图文、视频与本网站观点无关,希望读者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我们会把优秀的文章转载到此本网站。如有必要需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时间以及精神损失。请立即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147 7816 7898 (请直接拨打,勿加微信)
我们尊重原创、敬重原创作者,也注重分享。部分素材来源网络或无法获取来源,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敬请原作者、同行谅解并及时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并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及时更正、删除或协商许可使用、稿酬等事宜,谢谢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