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公安局致无人机爱好者和无人机飞手的一封信

政策法规4周前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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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人机爱好者和无人机飞手的一封信


无人机爱好者、各位飞友:
低空安全无小事,空域管控记心间。为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依法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严厉打击未实名飞行、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无人机实名登记、娱乐飞行航拍、测绘及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持有、使用的民用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自制、改装、拼装无人机,必须依法完成实名登记。
二、登记要求
1. 现有无人机持有人,未进行实名登记的,需立即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2. 新购置无人机的,须在购买/激活后7日内完成登记。
3. 所有权转让、损毁、报废、改装的,须在3日内更新或注销登记信息。
4. 登记渠道:在UOM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完成法定登记。
{未进行实名登记的,请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实名登记,将系统生成的注册二维码贴于机身显著位置,否则按未实名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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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管理规定
1. 飞行前须核实空域属性,管制空域飞行必须依法报批,严禁擅自飞行。
2. 严禁在军事管理区、机场净空区、党政机关、大型活动现场、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区域上空飞行。
3. 严禁利用无人机实施偷拍偷窥、投放违禁品、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活动。
4. 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由监护人承担管理与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 
 1. 未实名登记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管制空域“黑飞”(未经批准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管制空域包含:机场周边、军事禁区/管理区、边境线内侧、危险品生产仓储区、大型活动现场等区域上方空域。
3. 情节较重的违规飞行(治安处罚)
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2026年施行):违反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 无证操控无人机
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未取得操控员证操控无人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5. 未成年人违规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 
 6. 非法使用反制设备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蓝天有底线,飞行守规矩。让我们共同敬畏空域、严守法规、文明飞行,自觉杜绝违法违规航拍飞行,警民同心、共治共管,一起守护干净安全的低空空域,共建平安和谐辖区!
 
禹州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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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黑飞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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