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期内“顶风”飞?南宁警方查处一起无人机“黑飞”案!

当前,南宁市正处于“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管控期,请广大市民和飞友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近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巡查中查处了一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
近日,江南分局巡查发现,某工地施工员隆某,在江南区某小区的工地上操控无人机航拍工地。经核实: 隆某放飞的无人机在上述位置起飞,违反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规定; 该次航拍飞行高度约160米,明显超出正常飞行安全高度,且飞行前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也未按规定登记无人机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经查,隆某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区域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江南分局依法对隆某作出行政处罚。 隆某的行为触碰了两条法律红线,飞友们请引以为戒: 红线一:未按规定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红线二:超高飞行,闯入管制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属于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本案同时处于南宁市临时全域管控区域,160米飞行属于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无人机“黑飞”列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可能面临5至10日拘留。违法成本在持续升级,侥幸心理要不得。 2026年9月1日0时至9月21日18时,南宁市主城区及横州市全域,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通告,对以下两类对象实施临时管控: “低慢小”航空器——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滑翔伞、动力三角翼、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一律禁止一切飞行活动; 升空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一律禁止升放。 确有正当需求(物流运输、应急救援、农林植保等)的,须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方可实施。 在此提醒各单位、各企业及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管控规定,不操控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施工工地、物业小区、商业场所等单位更要加强内部巡查,严防员工或访客违规飞行、升放。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 110 举报。 转发给身边的飞友,一起守住南宁的“低空安全线”! 本文来源:南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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